CBIC 已要求海关部门披露在进出口欺诈案件中发出信函/传票时所进行的调查的具体性质,并在一年内完成调查。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CBIC)在一项指示中表示,官员在调查进出口货物逃税行为(通常称为商业情报/欺诈(CI)案件)时必须保持“平衡”的态度——避免营商便利性受到干扰。
CBIC 表示,在启动调查之前,最好对所有信息进行分析,并交叉检查可用数据,以尽量减少与进口商/出口商的接触。
在该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专员负责制定和批准任何情报、调查及其完成。
CBIC在11月1日发布的指示中表示,“CI案件调查必须最早得出结论,通常不超过一年”。
CBIC 主席桑贾伊·库马尔·阿加瓦尔 (Sanjay Kumar Agarwal) 表示,该指南强调了在 CI 欺诈案件调查过程中尽量减少干扰的方法。
阿加瓦尔在给 CBIC 官员的一封信中表示:“这些措施旨在保持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延误并创造更加有利于商业的环境。”在初步决定进行调查后,海关官员可以向出口商/进口商索取文件,最好是通过写信的方式。它说,在寻求有关 CI 事务的信息/文件时,信函/传票应披露正在发起的调查的具体性质,并补充说必须避免模糊(或笼统)的表达。
它补充说:“在允许的情况下,官员会向被传唤的人表明可以选择由授权代理人出席。”
CBIC 还表示,如果在正在进行的调查中持续存在“合理申诉”,海关专员可以考虑通过预约与进口商/出口商或其代表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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