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现在必须对股息和其他收入缴纳 10% 的税,高于之前的 5%,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它表示,积极主动的谈判以澄清和统一条约条款的解释对于保护印度公司的海外利益至关重要。
此外,全球贸易研究计划(GTRI)表示,印度必须确保其条约框架反映当代商业现实,特别是在数字和服务领域,以减少税收不确定性并提高全球竞争力。
瑞士政府暂停了印度和瑞士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DTAA)中的最惠国地位(MFN)条款,这可能会影响瑞士在印度的投资,并导致在欧洲国家运营的印度公司面临更高的税收。
根据瑞士财政部12月11日的一份声明,此举是继去年印度最高法院裁定,如果印度政府之前与该国签署了税收协定,那么当一个国家加入经合组织时,最惠国条款不会自动触发。它加入了该组织。 GTRI创始人Ajay Srivastava表示,最惠国条款的暂停对于在瑞士经营的印度公司来说是一个挫折。此前,由于瑞士较早适用最惠国待遇,印度公司受益于股息和其他收入5%的降低税率。
他表示,从 2025 年 1 月 1 日开始,剩余税率恢复为 10%,这些公司将面临更高的纳税义务,与仍受益于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的企业相比,其竞争力下降。
他表示,最高法院的判决开创了先例,可能会影响印度处理与其他贸易伙伴协议中类似条款的方式,并补充说,如果有关最惠国待遇解释的争议持续存在,印度企业可能会在其他司法管辖区面临类似的挑战,从而可能阻碍对外投资。
斯里瓦斯塔瓦表示:“瑞士暂停最惠国待遇条款以及早些时候与澳大利亚的问题凸显了印度需要对国际税收条约采取更加一致和战略性的做法。”
由于语言不精确,DTAA 多次受到不同的解释。
例如,印度软件公司在印度-澳大利亚 DTAA 下的收入分类方面面临争议。
他解释说,澳大利亚经常将软件许可和服务的付款归类为特许权使用费,因此需要缴纳来源税。
印度公司辩称,此类付款应被视为营业收入,仅在印度纳税,除非它们在澳大利亚设有常设机构(PE)。
斯里瓦斯塔瓦说:“这种解释上的不匹配导致了潜在的双重征税和合规挑战,而澳大利亚对国内法的依赖可能会凌驾于条约规定之上,这使得情况变得更加复杂。”
印度与瑞士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于1994年11月2日签署,随后于2000年和2010年进行了修订。
该协议旨在通过降低双重征税风险,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更加顺畅。
最惠国条款是该条约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各国对待伙伴国投资者的待遇不低于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例如,如果瑞士向另一个国家提供降低的税率或额外优惠,那么这些优惠预计将根据最惠国条款惠及印度公司。
印度三月份与四个欧洲国家集团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EFTA) 成员包括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
瑞士是印度最大的贸易伙伴,其次是挪威。
2023-24年,印度从瑞士的进口额为212.4亿美元,与其出口额15.2亿美元形成鲜明对比,导致印度贸易逆差高达197.2亿美元。
2000年4月至2024年9月期间,印度从瑞士获得了约107.2亿美元的外国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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