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表格TR-1
主要持股通知的标准表格
主要持股通知 (发送至相关发行人 和 爱尔兰中央银行)我 |
|||||
|
|||||
1、现有附有表决权股份的发行人或基础发行人身份二、: 凯恩家园有限公司 |
|||||
2. 通知原因 (请勾选相应的方框): (✓) 投票权的收购或处置 (✓) 金融工具的收购或处置 ( ) 改变投票权明细的事件 ( ) 其他(请注明)三、: |
|||||
3. 通知义务人的详细情况四号 : |
|||||
姓名: FIL有限公司 |
注册办事处的城市和国家(如果适用): 百慕大彭布罗克 |
||||
4. 股东全称 (如果与 3 不同。)v:
|
|||||
5. 超过或达到阈值的日期六: 9th 2024 年 10 月 |
|||||
6. 发行人通知日期: 10th 2024 年 10 月 |
|||||
7. 跨越或达到的阈值: 9% |
|||||
8. 须履行通知义务的人员的职位总数: |
|||||
|
股份所附投票权百分比(总计 9.A) |
通过金融工具获得的投票权百分比 |
两者合计% (9.A + 9.B) |
发行人投票权总数七 |
|
超过或达到阈值之日的结果情况 |
8.99% |
2.52% |
11.51% |
630,519,643 |
|
先前通知的位置(如果适用) |
9.07% |
2.78% |
11.85% |
|
|
9. 通知超过或达到阈值之日所产生情况的详细信息八: |
||||||||||
A:股份所附投票权 |
||||||||||
类别/类型 ISIN 代码(如果可能) |
投票权数量九 |
投票权百分比 |
||||||||
直接的
|
间接
|
直接的
|
间接
|
|||||||
IE00BWY4ZF18 |
|
56,654,166 |
|
8.99% |
||||||
|
|
|
|
|
||||||
|
|
|
|
|
||||||
小计A |
|
56,654,166 |
|
8.99% |
||||||
|
||||||||||
B 1:《条例》第 17(1)(a) 条规定的金融工具 |
||||||||||
金融工具类型 |
到期日 |
锻炼/ |
如果行使/转换该文书,可能获得的投票权数量。 |
投票权百分比 |
||||||
|
|
|
|
|
||||||
|
|
|
|
|
||||||
|
|
|
|
|
||||||
|
|
B.1 小计 |
|
|
||||||
|
||||||||||
B 2:根据《条例》第 17(1)(b) 条具有类似经济效果的金融工具 |
||||||||||
金融工具类型 |
到期日 |
锻炼/ |
实物或现金结算十二 |
投票权数量 |
投票权百分比 |
|||||
差价合约 |
|
|
现金 |
15,899,849 |
2.52% |
|||||
|
|
|
|
|
|
|||||
|
|
|
|
|
|
|||||
|
|
|
B.2 小计 |
15,899,849 |
2.52% |
|||||
10. 通知义务人的相关信息 (请勾选适用的方框):
( ) 负有通知义务的人不受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控制,也不控制直接或间接持有(基础)发行人权益的任何其他企业。十三
(✓) 满的 受控企业链,通过该链,投票权和/或
|
|||
姓名十五 |
投票权的百分比(如果等于或高于应通报的阈值) |
通过金融工具投票权的百分比(如果等于或高于应通报的阈值) |
两者合计(如果等于或高于应通报阈值) |
FIL有限公司 |
|
|
|
FIL金融服务控股有限公司 |
|
|
|
FIL控股(英国)有限公司 |
|
|
|
FIL投资国际 |
8.99% |
2.52% |
11.51% |
|
|
|
|
11. 如果是代理投票:(代理人姓名) 将不再持有 (% 和 数字) 投票权截至 (日期)
|
|||
|
|||
12. 附加信息十六: 普通股向下突破 9% 门槛 |
10 日在都柏林完成th 2024 年 10 月
笔记
我。填写此表格的人员应考虑 2007 年修订的《透明度(指令 2004/109/EC)条例》(“条例”)、爱尔兰中央银行的透明度规则(“透明度规则”)和委员会委托监管的要求(EU) 2014 年 12 月 17 日的 2015/761。
二、 法人实体的全名以及发行人或基础发行人的其他识别规范,前提是可靠且准确(例如地址、LEI、国内号码身份)。
三、 通知的其他原因可能是自愿通知、持有性质的归属变化(例如金融工具到期)或一致行动。
四号 这应该是 (a) 股东的全名; (b) 在条例第 15(b) 至 (h) 条规定的情况下获得、处置或行使投票权的自然人或法人(第 2004/109 号指令第 10 (b) 至 (h) 条) /EC); (c) 条例第 17(1) 条所述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指令 2004/109/EC 第 13(1) 条)。
由于一致行动案件的披露可能会因具体情况(如各方持仓总数相同或不同、单一方进入或退出一致行动等)而有所不同,因此标准表格并未规定具体的披露方法。通报一致行动案件。
对于《条例》(第 2004/109/EC 号指令第 10 条)第 15 条 (b) 至 (h) 点中提到的交易,提供以下列表作为应提及的人员的指示:
– 在《条例》第 15 条 (b) 款(第 2004/109/EC 号指令第 10 条)中预见的情况下,获得投票权并有权根据协议行使投票权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以及自然人临时转让投票权以供考虑的个人或法人;
– 在《条例》第 15 条第 (c) 款预见的情况下(第 2004/109/EC 号指令第 10 条),持有抵押品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前提是该个人或实体控制投票权并声明其行使这些权利的意图,以及在这些条件下提供抵押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 在《条例》第 15 条第 (d) 款预见的情况下(第 2004/109/EC 号指令第 10 条),拥有股份终身权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如果该个人或实体有权行使股份所附带的投票权以及终身权益产生时处置投票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 在条例第 15 条第 (e) 款预见的情况下(指令 2004/109/EC 第 10 条),控制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并且根据条例第 14 条负有个人层面的通知义务法规(指令 2004/109/EC 第 9 条)、法规第 15 条(a)至(d)字母(指令 2004/109/EC 第 10 条)或上述任何情况的组合,受控企业;
– 在《条例》第 15 条第 (f) 款(第 2004/109/EC 号指令第 10 条)规定的情况下,股份的存款接受人,如果他可以在其存款人处行使与其存入的股份所附的投票权酌情决定权,以及股份存托人允许存款接受人酌情行使投票权;
– 在《条例》(第 2004/109/EC 号指令第 10 条)第 15 条第 (g) 款预见的情况下,控制投票权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
– 在《条例》(2004/109/EC 指令第 10 条)第 15 条第 (h) 款预见的情况下,代理人持有人(如果他可以自行决定行使投票权)以及已给予代理人的股东授予代理持有人,允许后者自行决定行使投票权(例如管理公司)。
v 适用于条例第 15(b) 至 (h) 条规定的情况(2004/109/EC 指令第 10 (b) 至 (h) 条)。这应该是条例第 15 条(指令 2004/109/EC 第 10 条)中提到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对手方股东的全名,除非该股东持有的投票权百分比较低高于《条例》和《透明度规则》规定的投票权持有情况披露最低申报门槛。
六 超过或达到阈值的日期应为收购或处置发生或触发通知义务的其他原因的日期。对于被动交叉,公司事件生效的日期。
七 投票权总数应由所有股份组成,包括代表股份的存托凭证,即使投票权被暂停行使,也附有投票权。
八 如果持仓量低于《条例》和《透明度规则》规定的最低适用门槛 持有人没有义务披露持股程度,仅酌情说明持股比例“低于3%”或“低于5%”。
九 如果合并持有附有投票权的股份“直接持有”和投票权“间接持有”,请将投票权数量和百分比分为直接和间接两栏 – 如果没有合并持有,请留下相关方框空白的。
x 金融工具的到期日/到期日,即购买股份的权利终止的日期。
希 如果金融工具有这样的期限 – 请指定该期限 – 例如从(日期)开始每 3 个月一次。
十二 如果是现金结算工具,则投票权的数量和百分比将以增量调整为基础呈现(《条例》第 17(4) 条/2004/109/EC 指令第 13(1a) 条)。
十三 如果负有通知义务的人受到控制和/或确实控制着另一家企业,则适用第二种选择。
十四 如果仅在子公司层面跨越或达到阈值并且子公司披露通知,则也必须提供从最终控制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开始的受控企业的完整链条,因为只有这样,子公司才能披露通知。市场全面了解集团持股情况。在有效持有投票权和/或金融工具的多个链的情况下,必须逐条链地呈现这些链,在不同的链之间留下一行空闲(例如:A、B、C、空闲行、A、 B、D、自由行、A、E、F 等)。
十五 无论受控企业本身是否跨越或达到最低适用门槛,都必须提供有效持有投票权和/或金融工具的受控企业名称。
十六 示例:更正先前的通知。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