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变化是关于“转让方在印度境外注册成立的外国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受让方印度公司作为在印度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
印度经济和财政部周一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两家公司都应事先获得印度储备银行 (RBI) 的批准,受让的印度公司还应遵守《公司法》第 233 条的规定。
广义上,第 233 条涉及某些公司的合并和联合。
Nangia Andersen LLP 合伙人 Sandeep Jhunjhunwala 表示,反向翻转趋势近年来已成为许多新时代初创企业的常态,而印度 IPO 市场的弹性和增长为投资者提供了实现回报的可行退出策略。
在此背景下,他说,该部已出台了一项新的分则,规定外国转让方控股公司及其全资印度子公司在合并或合并的情况下都必须事先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与此同时,印度受让公司还必须根据《2013 年公司法》第 233 条和《2016 年公司(妥协、安排和合并)规则》第 25 条的现有规定向中央政府提交申请,以寻求对此类印度境内合并的批准,”他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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