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部在一份通知中表示,“该法第19条第(f)款的规定将于9月19日起生效”。
本节涉及印度竞争委员会 (CCI) 的调查程序。
调查完成后,监管机构可以下令结案或根据第 27 条下令。根据第 27 条,CCI 可以对实施反竞争行为的实体进行处罚。
根据9月19日通知的第19(f)条规定,“但在通过该命令之前,委员会应发出一份说明理由通知书,指出涉嫌犯下的违法行为和法规可能规定的其他细节,并为有关各方提供合理的申辩机会”。
印度竞争委员会于 9 月 17 日发布了相关授权条例,作为一般条例的一部分。关于政府最新发布的第 19(f)条通知,JSA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竞争法)Vaibhav Choukse 表示,该修正案将为印度竞争委员会的程序带来更多的透明度和程序公平性。他还表示,该修正案填补了第 26 条中的执法漏洞,该条规定了印度竞争委员会在受理信息/投诉直至最终处理时必须遵循的程序,包括局长的调查。
根据旧规定,如果总督发现违规行为,CCI 唯一的补救措施就是进一步调查。即使 CCI 不同意总督的调查结果,该规定也没有明确授权监管机构结案。
DG 是监管机构的调查部门。
“同样,如果总督未发现任何违法行为,且在考虑了各方的反对意见或建议后,CCI 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则可下令进行进一步调查。但是,它无权在此类调查或询问后下达最终命令。
他说:“因此,根据这项修正案,印度竞争委员会有权在所有情况下发布适当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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