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在根据第 14 条第 (1) 款启动暂停后,EPFO 不能继续任何评估程序。如果在通过清算令后,第 33 条第 (5) 款不禁止启动或继续评估程序,”NCLAT 表示。
它表示,根据第 14(1) 条禁止的暂停期内进行的评估,不得在公司破产解决程序 (CIRP) 中提出索赔。
然而,它表示,一旦清算令获得通过,第14条规定的暂停期就结束,第33(5)条规定的暂停期(措辞不同)开始发挥作用。
“根据第 33(5) 条,使用的表述是‘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该表述出现在上述第 (1) 款第 446 条中。因此,该禁令仅针对诉讼或法律程序,并且不妨碍包括 EPFO 在内的法定机构进行评估程序。”因此,在清算期间,EPFO 可以进行评估。 NCLAT 表示,破产后,如果一家公司无法吸引任何买家,它将面临清算。
由三名成员组成的 NCLAT 法官(还包括主席大法官 Ashok Bhushan)维持了国家公司法法庭 (NCLT) 艾哈迈达巴德和孟买法官先前通过的命令。
在对 EPFO 提交的两份请愿书做出裁决时,这两份请愿书共同存在事实和法律的共同问题,但 NCLAT 表示,它没有发现 NCLT 两个不同法官通过的当前上诉中所质疑的命令有任何错误。
“结果,两项上诉都被驳回,”它说。
关键词:epfo,破产,破产,nclat,ibc,nc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