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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委员会提出规则,披露破产公司投标背后的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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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监管机构已提议强制破产公司的投标人披露实益所有权,此举旨在遏制滥用“清白名单”原则,并防止不合格的发起人或关联方通过后门进入。印度破产与破产委员会 (IBBI) 在一份讨论文件中提出了所有潜在决议申请人的实益所有权披露标准格式。

根据《无力偿债和破产法》(IBC) 第 32A 条强制执行的“从头开始”原则,压力重重的公司在成功解决后将重新开始。该条款规定,如果管理和控制权发生善意变化,则破产程序前所犯的犯罪行为可免受起诉。 IBBI 在其文件中表示:“有效的实施需要明确识别最终拥有或控制未来决议申请人的人。”

一些豁免

IBBI 表示,“这样‘从头开始’原则的好处就不会被滥用。”监管机构提出的受益所有权声明将涵盖“最终拥有或控制PRA(未来决议申请人)的所有自然人的详细信息,以及每个中间实体的股权结构和管辖权。”投标人还必须提交指定格式的宣誓书,说明他们是否有资格享受 IBC 第 32A 条的福利。

IBBI 的受益所有权披露模板草案以 RBI 在其更新的“了解您的客户指示”下规定的监管框架为蓝本。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实体在另一家公司拥有“控股权益”(超过 10% 股权)的公司可被视为受益所有人。

然而,如果投标人是上市实体,如果根据 Sebi 法规、公司法或同等海外监管框架已充分公开披露其持股和控制权,则可以免除提供详细的股东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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