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无力偿债和破产法》(IBC) 第 32A 条强制执行的“从头开始”原则,压力重重的公司在成功解决后将重新开始。该条款规定,如果管理和控制权发生善意变化,则破产程序前所犯的犯罪行为可免受起诉。 IBBI 在其文件中表示:“有效的实施需要明确识别最终拥有或控制未来决议申请人的人。”
一些豁免
IBBI 表示,“这样‘从头开始’原则的好处就不会被滥用。”监管机构提出的受益所有权声明将涵盖“最终拥有或控制PRA(未来决议申请人)的所有自然人的详细信息,以及每个中间实体的股权结构和管辖权。”投标人还必须提交指定格式的宣誓书,说明他们是否有资格享受 IBC 第 32A 条的福利。
IBBI 的受益所有权披露模板草案以 RBI 在其更新的“了解您的客户指示”下规定的监管框架为蓝本。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实体在另一家公司拥有“控股权益”(超过 10% 股权)的公司可被视为受益所有人。
然而,如果投标人是上市实体,如果根据 Sebi 法规、公司法或同等海外监管框架已充分公开披露其持股和控制权,则可以免除提供详细的股东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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